一、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,拟订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管理措施,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。
二、参与编制和实施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;预测中长期各类用地需求,分解和实施年度用地计划。
三、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土地管理行政执法和土地规划执行情况;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,查处违法案件。
四、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,组织基本农田保护,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、土地整理、土地复垦,监督耕地开垦。
五、统一管理全区土地和集体土地地政地籍工作,组织土地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、土地统一和动态检测;组织、指导乡镇和实施全区集体土地确权、登记、发证等工作;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地籍管理的各项技术规程。
六、负责全区土地的征用和集体土地使用管理;承办建设用地的审核、上报工作和农用地转用的审核、报批工作;依法指导乡镇村用地管理工作,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的流转管理。
七、负责安排并监督检查省、市区财政拨给的国土管理工作经费、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的使用;完成省、市、区政府规定的国土管理税费征收、协收工作;指导全区国土管理系统计划、统计、财务档案管理。
八、组织开展土地法制宣传、科技工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。
九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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